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服务 > “保险业姓保”——理赔案例

如实告知 尤为重要

2018-07-26 1670 文章来源:安邦人寿吉林分公司

投保人:薄某;

被保险人:薄某;

受益人:薄某

承保公司:安邦人寿吉林分公司;

赔付险种: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赔付金额:1960.8 元

赔付时间:2018-01-03

赔付时效:3天

赔案编号:60662018*******615

 

赔案描述:

2017年12月27日接到被保险人薄某的妻子报案,告知安邦人寿客户薄某本人于2017年9月23日在购买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000元。薄某于2017年12月20日早上头疼后前往吉林省某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接到报案后安邦人寿理赔人员一方面及时联系客户家属,在安慰之余,也耐心的告知提供相关住院资料;另一方面理赔人员立即多方面对此案进行核实。接到报案次日,理赔人员前往被保险人出险地进行案件核实,经核实被保险人薄某12月20日住院治疗,12月25日被医院确诊脑部出血多发性脑梗死,现一直在住院治疗,病情稍有好转。客户妻子表示之前从未出现过此病症,无既往病史。由于案件特殊性,安邦人寿理赔人员辗转当地医疗机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时了解到,被保险人薄某分别于2015年11月期间、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两次因脑梗在其他医院住院进行过治疗,存在既往病史。

带着这个消息,安邦人寿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及其妻子进行沟通,客户当场承认当时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有此病症。针对此案件属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不予给付保险金。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现状,公司给予解约退费处理。

安邦人寿根据前期的调查结论立即进行解约退费处理,退还该保险项下全部保费,共计1960.8 元。

 

案例特色:

在投保时客户薄某存在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才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所以客户在投保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