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会概况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2026-02-10 743170


吉林省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Jilin,缩写为:ISJ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吉林省保险业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全省保险业从业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理论和实务研究为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吉林省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成果共享和理论与业务创新。

  (二)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有关部门授权,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的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审工作;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表彰在保险理论研究、经营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吉林省保险界与国内外保险界及相关行业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需要、社会认可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服从本会管理;    

  (三)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各类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等机构,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赞成本会章程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为在保险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并由三名本会理事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三)经理事会同意吸收成为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原会员代表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工作;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于非重大紧急事项,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本会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监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落实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秘书长为本会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提前离任。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按要求设立党组织。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协助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党组织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本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本会应建立党领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提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议题进行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倡导“忠诚履职、为民服务、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传承中华优秀廉洁文化,结合行业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创新清廉金融文化,推动廉洁金融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2025年12月1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