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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04-21 462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正常运转,更好地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原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原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会[2018]47号)、吉林银保监局《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吉银保监办发〔2022〕475号)及《吉林省保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保险业和学会工作实际,经吉林银保监局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一定标准向学会定期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会费标准分档设置的,最多不能超过4级。按照会员单位分别占全省产险和寿险市场份额(财产险公司按原保险保费收入、人身险公司按标准保费收入)的多少划分为四档。

  个人会员、科研教学单位会员免收年度会费。

  第四条 档次划分

  1.一级会费(市场份额15%<含>以上):8万元;

  2.二级会费(市场份额5%<含>—15%):4万元;

  3.三级会费(市场份额1%<含>—5%):2万元;

  4.四级会费(市场份额1%以下):1.5万元。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学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学会应及时向其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七条 学会收取会费,要贯彻“以支定收、勤俭办会、公开透明、合理使用”的原则,所收会费应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除了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必要开支外,会费要重点用于围绕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制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应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要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学会秘书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及会员单位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构审计并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