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1 974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坚持以支定收、节俭办会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
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份额(财产险公司按原保险保费收入、人身险公司按标准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
市(州)协会会员、中介公司会员免收年度会费。
第六条 档次划分
(一)一级会费(市场份额10%<含>以上):17.5万元;
(二)二级会费(市场份额6%<含>-10%):13万元;
(三)三级会费(市场份额3%<含>-6%):10万元;
(四)四级会费(市场份额3%以下):7.5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坚持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后30个自然日内为会费缴纳日期。
第九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