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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交强险退保

2020-07-24 5109 文章来源:太平洋产险吉林省分公司

【案例】张先生在A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办理了交强险后,被家人告知,家人早已在B保险公司给车辆买了交强险。张先生欲将后买的交强险进行退保,但A保险公司表示,交强险不能退保。

【案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机动车辆重复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可以要求退返第二次投保的交强险。案例中,A保险公司无权拒绝张先生退保,其拒绝退保行为,侵害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除上面情形外,以下列三种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同时,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