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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举办法律大讲堂第二课

2018-04-18 1629 文章来源: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22日晨会结束后,富德生命人寿吉林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刘亚鹏老师在分公司12楼会议室讲授了法律大讲堂第二课。

在上节的法律大讲堂中,刘亚鹏老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一章“总则”内容的讲授,本节法律大讲堂主要讲授了《保险法》中一般规定的内容。《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自愿主要体现在,首先,保险合同双方均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其次,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对在民事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再次,自愿体现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为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均违背了保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课程中,刘老师通过举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讲授了合同的两大重要要素:要约与承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讲,要约是指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中,体现为投保人提出投保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投保的表示。

课程得到了分公司伙伴的广泛好评,了解《保险法》、了解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内勤应该为提升业务素质所作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