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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0-10-22 1620 文章来源:吉林省保险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保险学会正常运转,更好地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会[2018]47号)及《吉林省保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保险业和学会工作实际,经吉林银保监局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吉林省保险学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一定标准向吉林省保险学会定期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总额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学会会员情况制定,总体标准不高于2018年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保监会明确要求,会费标准分档设置的,最多不能超过4级。遵照这一要求,按照会员单位分别占全省产险或寿险市场份额(财产险公司按原保险保费收入、人身险公司按标准保费收入)的多少划分为四档。

第四条 档次划分

1、 一级会费(市场份额15%<含>以上):8万元

2、 二级会费(市场份额5%<含>—15%):4万元

3、 三级会费(市场份额1%<含>—5%):2万元

4、 四级会费(市场份额1%以下):1.5万元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五条 会员应于本年度会员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学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学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七条 学会收取会费,要贯彻“以支定收、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所收会费应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除了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人员的必要开支外,会费要重点用于围绕吉林省保险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会[2018]47 号)文件规定,“保险社团收费收入分为会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类”、“保险社团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包括培训费、会议费、课题研究费、咨询费、资料费、技术开发和成果转让费等”。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制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条 由相关专业委员会立项,经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按照实际发生额度收取。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应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要根据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学会秘书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单位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吉林银保监局委请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并按规定报送吉林银保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X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保险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