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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以案说险(二)

2024-03-14 72 文章来源: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

  为宣传基础金融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保护其免受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开展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本期通过“以案说险”,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客户任女士的女儿崔女士在2022年1月4日找到代理人,主动要为自己的母亲投保重疾险,保额20万元,代理人多次向崔女士询问了母亲的健康状况,崔女士均告知身体健康,没有做过任何检查。同时代理人也向任女士了解身体健康情况,任女士也表示身体健康,没有不适症状。2022年1月28日,任女士因肝癌住院,重疾险还在等待期内,理赔人员经过调查发现,2020年3月5日任女士在吉林市某医院因为冠心病住院。因任女士及其女儿崔女士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做拒付解约处理。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取理赔服务,在此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保单承保时客户对于自己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是否能顺利承保,还关乎到客户保单承保后所能拥有的保单权益。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还有可能保费也无法退回,导致已交付的保险费打水漂。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要如实告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