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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火眼金睛”识骗局,保险欺诈“难得逞”

2023-09-15 264 文章来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例介绍:

  张某于近日购买一辆宝马牌二手SUV,通过夜间选择偏僻地点出险的方式故意伪造交通事故,出险后要求保险公司按车损险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案件核实过程中发现事故存在疑点,经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后约谈张某。在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伪造交通事故,并自愿放弃索赔主张。保险公司将相关涉案人员信息纳入黑名单。

  案例分析:

  近年来,保险行业内高端二手车故意伪造事故欺诈案件频发。涉案人员利用掌握的保险理赔及汽修知识,通过伪造事故现场、虚假维修等方式在车辆理赔环节、车辆配件换修环节实施保险欺诈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和保险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本案中张某为了获取资金,通过伪造事故现场的方式进行保险诈骗,最终不但被保险公司纳入黑名单,失去了通过保险规避风险的机会,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件启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形成保险欺诈事实,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切勿参与、实施保险诈骗违法活动,以免引火烧身,得不偿失。